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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43-82

文章出处:未知责任编辑:admin人气:发表时间:2019-02-18
GBJ 243-82
主编单位:上 海 市 建 筑 工 程 局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
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务备案
实行日期:1 9 8 3 年 3 月 1 日
关于批准颁发《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82)城科字第160号
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工局主编,会同冶金、化工部和北京、安徽、广东、湖南、河南、四川、陕西等省、市有关单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所修编的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会审定稿,现批准颁发,并报国家经委备案。从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起实行,编号为GBJ243-82。规范的管理和解释工作,由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管理组负责,希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函告他们,以供再次修订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修订说明
根据国家建委(78)建发施字第514号和(79)建发施字第168号文件的通知,由上海市建委主管,上海市建筑工程局主编,会同冶金、化工部,北京、河南、上海、陕西、安徽、四川、湖南、广东等省市的属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空调技术研究所等单位修订的《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完毕。
修订工作于1979年3月开始,曾广泛向全国有关施工、设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建设单位征求意见,1980年3月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规范初审会议。会后又经蹲点、验证,修编成规范审定稿。1980年12月在江苏省镇江市召开了规范审定会议,又经协调和与有关规范对口后修编成规范报批稿,并于1981年7月在福建省漳州市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这次修订是以1956年原国家建委颁布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十一篇“内部卫生技术工程”中有关章、节为基础,并将我国建国以来施工中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技术革新和科研成果纳入规范中。
修编后的规范保留了原规范中适用的内容,删除、修改了不适应的条文,新增的内容有:不锈钢板、铝板、硬聚氯乙烯板和玻璃钢风管的制作与安装,通风、空调系统部件的制作,空气处理设备的制作,空气洁净系统的制作与安装和制冷系统的安装,通风、空调系统的防腐、保温和空调系统的测定与调整等。
为使本规范更好地适应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的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上海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通风与空调标准规范管理组”,以便修订时参考。
上海市建筑工程局
一九八一年十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及验收。
第1.0.2条 有特殊要求的地下建筑物,排气净化系统的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及冷藏、深冷和有特殊要求的制冷工艺,应按现行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1.0.3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环境保护等应按国家颁发的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所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成品与半成品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质量鉴定文件。
第1.0.5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的变更通知或签证。
第1.0.6条 通风、空气调节工程的施工,应与土建及其它专业工种互相配合;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有关的土建工程完毕后,应由建设、设计及施工单位共同会检。
第二章 通风管道制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通我管道制作尺寸宜按表2.1.1.1、2.1.1.2的规定执行。圆形风管应以外径为准;矩形风管以外边长为准;风道应以内径或内边长为准。

矩形风管规格 表2.1.1.2

注:通风、空调系统应采用基本系列,除尘系统可采用基本系列或辅助系列,但应首先采用基本系列。
第2.1.2条 圆形弯管的弯曲半径(以中心线计)和最少节数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圆形弯管弯曲半径和最少节数 表2.1.2

第2.1.3条 矩形弯管的弯曲半径应符合图2.1.3.1、2.1.3.2、2.1.3.3的要求。内弧形,内斜线矩形弯管,A的尺寸大于或等于500毫米,应设置导流片。

图2.1.3.1 内外弧形矩形弯管

图2.1.3.2 内弧形矩形弯管

图2.1.3.3 内斜线矩形弯管
第2.1.4条 圆形风管的三通或四通,共夹角宜为15°~60°,夹角的允许偏差应小于3°
第2.1.5条 风管各管段的连接应采用可拆卸的形式。管段长度宜为1.8~4.0米;焊接风管和螺旋风管可适当加长。
第2.1.6条 制作金属风管,板材的拼接咬口和圆形风管的闭合咬口可采用单咬口;矩形风管或配件,可采用转角咬口、联合角咬口、按扣式咬口;圆形弯管可采用立咬口,详见图2.1.6。

图2.1.6 各类咬口型式
第2.1.7条 风管和配件表面应平整、圆弧均匀、纵向接缝应错开;咬口缝应紧密,宽度均匀。
焊缝应作外观检查,不应有气孔、砂眼、夹渣、裂纹等缺陷,焊接后钢板的变形应轿正。
第2.1.8条 制作金属风管和配件,外径或外边长的允许偏差:小于或等于300毫米为-1毫米;大于300毫米为-2毫米。其中制作法兰,圆形法兰内径或矩形法兰内边尺寸允许偏差为+2毫米,不平度不应大于2毫米。
第2.1.9条 风管与法兰连接,如采用翻边,翻边尺寸应为6~9毫米,翻边应平整,不得有孔洞。
第二节 钢板风管
第2.2.1条 制作风管和配件的钢板厚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风管和配件钢板厚度 表2.2.1

注:螺旋风管的钢板厚度可相应减少。
第2.2.2条 制作风管和配件,钢板厚度不于或等于1.2毫米可采用咬接;大于1.2毫米可采用焊接;翻边对焊宜采用气焊。
注:镀锌钢板制作风管和配件,应采用咬接或铆接。
第2.2.3条 风管法兰用料规格应符合表2.2.3.1、2.2.3.2的规定。螺栓及铆钉的间距不应大于150毫米。
圆形风管法兰 表2.2.3.1

矩形风管法兰 表2.2.3.2

注:矩形法兰的四角应设置螺孔。
第2.2.4条 风管与角钢法兰连接,管壁厚度小于或等于1.5毫米,可采用翻边铆接,铆接部位应在法兰外侧;管壁厚度大于1.5毫米,可采用翻边点焊或沿风管的周边将法兰满焊。风管与扁钢法兰连接,可采用翻边连接。
第2.2.5条 矩形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630毫米和保温风管边长大于或等于800毫米,其管段长度在1.2米以上均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2.2.6条 风管上的测定孔应按设计要求的部位在风管安装前装好,结合处应严密牢固。
第三节 不锈钢板风管
第2.3.1条 制作不锈钢板风管和配件的板材厚度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不锈钢板风管和配件板材厚度 表2.3.1

第2.3.2条 不锈钢板风管壁厚小于或等于1毫米,可采用咬接,大于1毫米可采用电弧焊或氩弧焊,不得采用气焊。焊条应选择与母材相同类型的材质,机构强度不应低于母材的最低值。
焊接时应防止焊渣飞溅粘污表面,焊后应进行清理。
第2.3.3条 不锈钢板风管与配件的表面,不得有划伤等缺陷;加工和堆放应避免与碳素钢材料接触。
第2.3.4条 不锈钢板风管的法兰用料规格应符合表2.3.4的规定。
不锈钢法兰 表2.3.4

第2.3.5条 不锈钢板风管不宜在焊缝及其边缘处开洞。
第四节 铝板风管
第2.4.1条 制作铝板风管和配件的板材厚度应符合表2.4.1的规定。
铝板风管和配件板材厚度 表2.4.1

第2.4.2条 铝板风管和配件表面应避免刻划,不应有划伤等缺陷。
第2.4.3条 铝板风管和配件壁厚小于或等于1.5毫米可采用咬接;大于1.5毫米采用气焊或氩弧焊,焊接时应清除焊口处和焊丝上的氧化皮及污物。焊接后应用热水去除焊缝表面的焊渣、焊药等。焊缝应牢固,不得有虚焊,穿孔等缺陷。
第2.4.4条 铝法兰用料规格应符合表2.4.4的规定。
第2.4.5条 铝板风管采用角型法兰,应翻边连接,并用铝铆钉固定。采用角钢法兰,其用料规格应符合表2.2.3.1、2.2.3.2的规定,并应根据设计要求做防腐处理。
铝法兰 表2.4.4

第五节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
第2.5.1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和配件的板材厚度及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5.1的规定。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板材厚度及制作允许偏差 表2.5.1

第2.5.2条 热成型的硬聚氯乙烯板风管和配件,不得出现气泡、分层、炭化、变形和裂纹等缺陷。
第2.5.3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及配件的制作,应采用焊接。板材应根据不同厚度坡口,焊缝及坡口形式应符合表2.5.3的规定,焊缝应填满,不得有焦黄断裂现象,焊缝强度不得低于母材的60%,焊条材质应与板材相同(除热挤压焊外)
第2.5.4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法兰的用料规格
第2.5.5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与法兰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其连接处宜加三角支撑,三角支撑间距为300~400毫米。硬聚氯乙烯板风管的连接亦可采用套管焊接的形式。
第2.5.6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加固框间距应符合第2.2.5条的规定,加固框规格与法兰相同。
第六节 玻璃钢风管
第2.6.1条 制作玻璃钢风管和配件所使用的合成树脂,应根据设计要求的耐酸、耐碱、自熄性能来选用,合成树脂中填充料的含量应符合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2.6.2条 玻璃钢中玻璃布的含量与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玻璃布应保持干燥、清洁、不得含腊。玻璃布的铺置接缝应错开,无重叠现象。
第2.6.3条 玻璃钢风管和配件的壁厚注:风管用1∶1经纬线的玻璃布增强,树脂的重量含量为50~60%。圆形风管的壁厚可取小值。
第2.6.4条 保温玻璃钢风管可将管壁制成夹层,夹层厚度应根据设计要求而定。夹心材料可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塑料、蜂窝纸等。
第2.6.5条 玻璃钢风管及配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外表面应整齐美观,厚度均匀,边缘无毛刺,不得有气泡、W发层现象。树脂固化度应达到90%以上。
玻璃钢法兰 表2.6.6

第2.6.6条 法兰与风管或配件应成一整体,并与风管轴线成直角。法兰平面朱平度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玻璃钢风管法兰规格应符合表2.6.6的规定。
第七节 砖、混凝土、炉渣石膏板风道
第2.7.1条 用预制板制成的风道,同墙壁或楼板相交处,不得有横向接头。
第2.7.2条 用炉渣石膏板、炉渣混凝土及砖、混凝土做成的风道,其内边尺寸与设计的偏差不得大于3%。
第2.7.3条 炉渣石膏板风道和炉渣混凝土风道,应以厚度不小于35毫米的预制板制成。
在非采暖地区的房间内和采暖地区的采暖房间内的风道壁应作单层;而在采暖地区的非采暖处(闷顶和其他地方)的风道壁,应作成双层,层间应有40毫米的空气层。
第2.7.4条 炉渣混凝土预制板,应用不低于50号的炉渣混凝土制作,并应安装网孔为100×10
0毫米的钢丝网加固。组装时,应使用不氏于25号水泥砂浆抹缝,并应错缝。
第2.7.5条 炉渣石膏板风道、炉渣混凝土风道与所接触的金属部分,均应涂水泥砂浆。
第2.7.6条 炉渣石膏预制板互相接合处,以及炉渣石膏预制板与不燃围护结构连接处均应打毛。
第2.7.7条 砖、混凝土风道内表面应平整,不得渗水,水平风道应有0.5~1%的坡度,并坡向排水点。
第2.7.8条 砖、混凝土风道与金属管道及附件的连接处,应设预埋件,位置应准确,连接处应紧密。
第2.7.9条 石棉水泥风道应采用承插口或套环连接。连接处所填充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章 部件制作
第一节 各类风口
第3.1.1条 风口表面应平整,与设计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矩形风口两对角线之差不应大于3毫米,圆形风口任意正交两直径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第3.1.2条 风口的转动调节部分应灵活,叶片应平直,同边框不得碰擦。
第3.1.3条 插板式及活动篦板式风口,其插板、篦板应平整,边缘光滑,抽动,活动篦板式风口组装后应能达到完全开启和闭合。
第3.1.4条 百叶式风口的叶片间距应均匀,两端轴的中心应在同一直线上。
手动式风口叶片与边框铆接应松紧适当。
第3.1.5条 散流器的扩散环和调节环应同轴,轴向间距分布应匀称。
第3.1.6条 孔板式风口,孔口不得有毛刺。孔径和孔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3.1.7条 旋转方式风口,活动件应轻便灵活。
第二节 各类阀门
第3.2.1条 阀门的制作应牢固,调节和制动装置应准确、灵活、可靠,并标明阀门启闭方向。
第3.2.2条 多叶阀叶片应能贴合,间距均匀,搭接一致。
第3.2.3条 防火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应能防止失火时变形失效,其厚度不应小于2毫米;
二、转动部件在任何时候都应转动灵活,并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如黄铜、青铜、不锈钢和镀锌铁件等金属材料;
三、易熔件应为批准的正规产品,检验以在水中测试为准,其熔点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2℃,易熔件应设在阀板迎风侧;
四、阀板关闭时应严密,能有效地阻隔气流。
第3.2.4条 止回阀阀轴必须灵活,阀板关闭应严密,铰链和转动轴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
第3.2.5条 防爆系统的部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制作,所用的材料,严禁代用。
第三节 罩类及其它
第3.3.1条 罩类制作尺寸应准确,连接处应牢固,其外壳不应有尖锐的边缘。
第3.3.2条 回转或升降排气罩的活动件应灵活,操作方便。
第3.3.3条 风帽的形状应规整,旋转风帽重心应平衡。
第3.3.4条 空气处理室密闭门和风管检视门与门框的镶接处应严密。
第3.3.5条 柔性短管制作如设计无要求应选用帆布和人造革。输送潮湿空气或安装在潮湿的柔性短管,应选用涂胶帆布;输送腐蚀性气体的柔性短管,应选用耐酸橡胶或软聚氯乙烯板制作。
柔性短管长度一般为150~250毫米其接合缝应牢固、严密,并不得作为异径管使用。
第3.3.6条 导流片尺寸及弧度应正确,不得扭斜,铆接叶片应牢固。
第3.3.7条 支、吊、托架应平整,焊缝应饱满、牢固,抱箍的圆弧应均匀。
第四章 空气处理设备制作
第一节 空气处理室
第4.1.1条 金属空气处理室喷淋段的水池不得渗漏,壁板拼接必须顺水流方向。
第4.1.2条 挡水板的折角应符合设计要求。长度和宽度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2毫米,片距应均匀,挡水板与梳形固定板的结合应松紧适当。
挡水板与喷淋段的壁板交接处在迎风侧应设泛水。
第4.1.3条 挡水板与水面接触处应设伸入水中的挡板。
分层组装的挡水板,每层均应设置排水装置。
挡水板的固定件,应作防腐处理。
第4.1.4条 喷嘴的排列应正确,同一排喷淋管上的喷嘴方向应一致。溢流管高度应正确。排管制作应按《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第二、三、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空气过滤器
第4.2.1条 空气过滤器滤料的厚度和密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框架应平整、垂直。
第4.2.2条 泡沫塑料在装入过滤器之前,应用5%浓度碱溶液进行透孔处理。
第4.2.3条 金属网格油浸过滤器相互邻接的波状网的波纹应互相垂直,网孔的尺寸应沿气流方向逐次减小。
第三节 消声器
第4.3.1条 消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的防火、防腐和防潮要求。
第4.3.2条 消声器的穿孔板应平整,孔眼排列应均匀,不得有毛刺,其穿孔率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4.3.3条 消声器的框架应牢固,共振腔的隔板尺寸应正确,隔板与壁结合处应紧贴。
第4.3.4条 消声风管及弯管内所衬消声材料应均匀贴紧,不得脱落,拼缝密实,表面平整。
第4.3.5条 消声器充填的消声材料,应按规定容重铺放均匀。覆面层不得破损。
第四节 除尘器
第4.4.1条 除尘器筒体外径或矩形外边尺寸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5‰,其内外表面应平整光滑,弧度均匀。
第4.4.2条 除尘器的进出口应平直,筒体排出管与锥体下口应同轴,其偏心不得大于2毫米。
第4.4.3条 除尘器壳体的拼接应平整,拼缝应错开,焊缝表面不应有砂眼、气孔、夹渣、裂纹等缺陷。法兰连接处及设有检视门的部位应严密。
第4.4.4条 旋风除尘器的进口短管应与筒体内壁成切线方向;螺旋导流板应垂直于筒体,螺距应均匀一致。
第4.4.5条 扩散式 旋风除尘器的反射屏与外筒体的间隙应一致,反射屏上口与排气管中心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第4.4.6条 双级蜗旋除尘器的叶片间距应准确,不得反向;旁路分离室的泄灰口应光滑,不得有毛刺,以免粉尘阻塞。
第4.4.7条 水膜除尘器的喷嘴应同向等距排列,喷嘴与水管的连接应严密。
旋筒式水膜除尘器的外筒体内壁不得有突出的横向接缝。
第4.4.8条 自激式除尘机组的导流叶片角度应准确,水池应坡向排水点。控制水位的装置应可靠。
第4.4.9条 干式除尘器排灰装置的转动部分应灵活,卸灰活板与落灰口应贴合严密。
第五章 通风管道及部件安装
第一节 通风管道
第5.1.1条 风管和空气处理室内,不得敷设电线、电缆以及输送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液体管道。
第5.1.2条 风管与配件可拆卸的接口,不得装设在墙和楼板内。
第5.1.3条 排气和除尘系统风管,宜在该系统所服务的生产设备就位后安装。
第5.1.4条 支、上、托架的预埋件或膨胀螺栓,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埋入部分不得油漆,并应除去油污。
第5.1.5条 不保温通风管道支、吊、托架的间距,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安装。风管直径或大边长小于400毫米,间距不超过4米;大于或等于400毫米,不超过3米;
二、垂直安装。间距不应大于4米,但每根立管的固定件不应少于二个。
注:保温风管支、吊、托架的间距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第5.1.6条 悬吊的风管应在适当处设置防止摆动的固定点。
第5.1.7条 支、吊、托架不得设置在风口、阀门、检视门处;吊架不得直接吊在法兰上。
第5.1.8条 安装在托架上的圆形风管,宜设托座。
第5.1.9条 矩形保温风管的支、吊、托架宜设在保瘟层外部,不得损坏保温层。
第5.1.10条 法兰的垫料厚度宜为3~5毫米,垫料不得凸入管内。连接法兰的螺栓其螺母应在同一侧。
第5.1.11条 法兰垫料的材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输送空气温度低于70℃的风管,应用橡胶板、闭孔海绵橡胶板等;
二、输送空气或烟气温度于70℃的风管,应用石棉绳或石棉橡胶板等;
三、输送含有腐蚀性介质气体的风管,应用耐酸橡胶板或软聚氯乙烯板等;
四、输送产生凝结水或含有蒸汽的潮湿空气的风管,应有橡胶板或闭孔海绵橡胶板;
五、除尘系统的风管,应用橡胶板。
第5.1.12条 风管水平安装,水平度的允许偏差每米不应大于3毫米,总偏差不应大于20毫米。
风管垂直安装,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毫米,总偏差不应大于20毫米。
第5.1.13条 输送产生凝结水或含有蒸汽的潮湿空气的风管,应按设计要求的坡度安装。风管底部不宜设置纵向接缝,如有接缝应做密封处理。
第5.1.14条 安装输送含有易燃、易爆介质气体的系统的安装在易燃、易爆介质环境内的通风系统都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应尽量减少接口。
输送易燃、易爆介质气体的风管,通过生活间或其它辅助生产房间必须严密,并不得设置接口。
第5.1.15条 风管穿出屋面应设防雨罩;穿出屋面超过1.5米的立管宜设拉索固定。拉索不得固定在风管法兰上,严禁拉在避雷针或避雷网上。
第5.1.16条 不锈钢板风管与普通碳素钢支架接触处,应按设计的要求在支架上喷刷涂料或在支架与风管之间垫以非金属块。
第5.1.17条 铝板风管法兰的连接应采用镀锌螺栓,并在法兰两侧垫以镀锌垫圈。
第5.1.18条 铝板风管的支架、抱箍应镀锌或按设计的要求做防腐绝绝缘处理。
第5.1.19条 一般送、排风、除尘(软质物料)系统的钢板风管可用无法兰连接,接头处应严密、牢固。
第5.1.20条 螺旋风管的安装宜采用无法兰连接,其支架间距可适当放大。
第5.1.21条 硬聚氯乙烯板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法兰垫料宜采用3~5毫米的耐酸橡胶板或软聚氯乙烯板,连接法兰的螺栓应加钢制垫圈;
二、风管穿墙或楼板应有防护套管;
三、支管的重量不得由干承受;
四、管道上所用的金属附件和部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
第5.1.22条 玻璃钢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风管不得碰撞和扭曲,以防树脂破裂、脱落及界皮分层,破损处应及时修复;
二、支架的形式,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1.23条 钢制套管的内径尺寸,应以能穿过风管的法兰及保温层为准;其壁厚不应小于2毫米。套管应牢固地预埋在墙、楼板(或地板)内。
第二节 部件
第5.2.1条 风管的调节装置(多叶阀、蝶阀、插板阀等),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5.2.2条 斜插板阀垂直安装,阀板应向上拉启;水平安装,阀板应顺气流方向插入。
第5.2.3条 防火阀安装,方向位置应正确,易熔件应在系统安装后装入。
第5.2.4条 各类风口的安装应平整,位置正确、转动部分灵活,与风管的连接应牢固。
第5.2.5条 风帽的滴水盘、滴水槽安装应牢固,不得渗漏,凝结水应引流到指定的位置。
第5.2.6条 各类吸尘罩、排气罩的安装位置应正确、牢固可靠,支架不得设置在影响操作的部位。
第5.2.7条 安装柔性短管应松紧适当,不得扭曲。
第六章 设备安装
第一节 空气处理室
第6.1.1条 金属空气处理室各段的组装,应平整牢固,连接严密,位置正确,喷淋段不得渗水。
第6.1.2条 空气喷淋段检视门不得漏水。凝结水的引流管或槽应畅通,凝结水不得外溢。
第6.1.3条 预埋在砖、混凝土空气处理室的供、回水短管,应焊方形助板,管端应配制法兰或丝口,距处理室墙面为100~150毫米。
第6.1.4条 表面式热交换器的散热面应保持清洁、完整。
第6.1.5条 表面式热交换器凡具有合格证明,并在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外表无损伤,安装前可不作水压试验,否则应作水压试验。试验压力等于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5倍,同时不得小于4千克力/厘米2,水压试验的观测时间为2~3分钟,压力不得下降。
第6.1.6条 表面式热交换器与围护结构的缝隙,以及表面式热交换器之间的缝隙,应用耐热材料堵严。
表面式热交换器用于冷却空气时,在下部应设排水装置。
第6.1.7条 安装电加热器,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连接电加热器前后风管的法兰垫料,应采用耐热非燃烧材料。
第二节 空气过滤器
第6.2.1条 初、中效空气过滤器(框架式及袋式)的安装,应便于拆卸和更换滤料。过滤器与框架之间、框架与空气处理室的围护结构之间应严密。
第6.2.2条 金属网格油浸过滤器安装前应清洗干净,凉干后浸以机油。
第6.2.3条 安装自动浸油过滤器,链网应清扫干净,传动灵活。
两如以上并列安装,过滤器之间的接缝应严密。
第6.2.4条 安装卷绕式过滤器,框架应平整,滤料应松紧适当,上下筒应平行。
第6.2.5条 静电过滤器的安装应平稳,与风管或风机相连接的部位应设柔性短管,接地电阻应在4欧姆以下。
第三节 消声器
第6.3.1条 消声器在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得损坏和受潮,充填的消声材料不应有明显下沉。
消声器安装的方向应正确。
第6.3.2条 消声片单体安装,固定端不得松动,片距应均匀。
第6.3.3条 消声器和消声弯管应单独设支架,其重量不得由风管承受。
第四节 风机盘管、诱导器
第6.4.1条 风机盘管和诱导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暗装卧式的风机盘管和诱导器应由支、吊架固定,并便于拆卸和维修;
二、水管与风机盘管、诱导器连接宜采用软管,接管应直平,严禁渗漏;
三、风机盘管、诱器与风管、回风室及风口的连接处应严密;
四、排水坡度应正确,凝结水应畅通地流利指定位置。
第6.4.2条 风机盘管、诱导器同冷热媒管道应在管道清洗排污后连接,以免堵塞热交换器。
第五节 空调机组及其他
第6.5.1条 立柜式空气调节器应安装平稳,窗台式空气调节器应固定牢靠。并应有遮阳、防雨措施,但不应遮挡冷凝器排风。凝结水盘应有坡度,其出水口应设在水盘最低处。
第6.5.2条 氯化锂转吸湿机安装,应牢固平稳,转动及传动部分灵活,可靠。
第六节 除尘器
第6.6.1条 安装除尘器,应位置正确、牢固平稳,进出口方向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每米不应大于2毫米,总偏差不应大于10毫米。
第6.6.2条 除尘器的排灰阀、卸料阀、排泥阀的安装必须严密,并便于操作和维修。
第6.6.3条 现场组装的布袋除尘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件的连接处必须严密;
二、布袋应松紧适当,接头处应牢固;
三、脉冲除尘器喷吹管的孔眼,应对准文氏管的中心,同轴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四、震打或脉冲吹刷系统,应正常可靠。
第七节 通风机
第6.7.1条 通风机的开箱检查:
一、根据设备装箱清单,核对叶轮、机壳和其它部位的主要尺寸、进风口、出风口的位置等是否与设计相符;
二、叶轮旋转方向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三、进风口、出风口应有盖板严密遮盖。检查各切削加工面、机壳的防锈情况和转子是否发生变形或锈蚀、碰损等。
第6.7.2条 通风机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整体安装的风机,搬运和吊装的绳索不得捆缚在转子和机壳或轴承盖的吊环上;
二、现场组装的风机,绳索的捆缚不得损伤机件表面,转子、轴颈和轴封等处均不应作为捆缚部位;
三、输送特殊介质的通风机转子和机壳内如涂有保护层,应严加保护,不得损伤。
第6.7.3条 三角皮带传动的通风机和电动机轴的中心线间距和皮带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6.7.4条 通风机的进风管、出风管等装置应有单独的支撑,并与基础或其它建筑物连接牢固;风管与风机连接时,法兰面不得硬拉和别劲,机壳不应承受其它机件的重量,防止机壳变形。
第6.7.5条 通风机的传动装置外露部分应有防护罩;通风机的进风口或进风管路直通大气时,应加装保护网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6.7.6条 通风机底座若不用减震装置,而直接旋转在基础上,应用成对斜垫铁找平。
第6.7.7条 通风机的基础,各部位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孔灌浆前应清除杂物,灌浆应用碎石凝土,其标号应比基础的混凝土高一级,并捣固密实,地脚螺栓不得歪斜。
第6.7.8条 电动机应水平安装在滑座上或固定在基础上,找正应以通风机为准,安装在室外的电动机应设防雨罩。
第6.7.9条 通风机的拆卸、清洗和装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将机壳和轴承箱拆开并将叶轮下清洗,但直联传动的风机可不拆卸清洗;
二、清洗和检查调节机构,其转动应灵活;
三、各部件的装配精度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6.7.10条 滚动轴承装配的风机,两轴承架上轴承孔的不同轴度,可待叶轮和轴装好后,以转动灵活为准。
第6.7.11条 轴流风机组装,叶轮与机壳间的间隙应均匀分布,并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第6.7.12条 通风机的叶轮旋转后,每次都不应停留在原来的位置上,并不得碰壳。
第6.7.13条 输送产生凝结水的潮湿空气的通风机,在机壳底部应安装一个直径为15~20毫米的放水阀或水封弯管。
第6.7.14条 固定通风机的地脚螺栓,除应带垫圈外,并应有防松装置。
第6.7.15条 安装减震器。各组减震器承受荷载的压缩量应均匀,不得偏心;安装减震器的地面应平整,减震器安装完毕,在其使用前应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损坏。
第6.7.16条 通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6.7.16的规定。
通风机安装的允许偏差 表6.7.16

第6.7.17条 硬聚氯乙烯板通风机的安全网应牢固。
第6.7.18条 通风机试运转。
运转前必须加上适度的润滑油,并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盘动叶轮,应无卡阻和摩擦现象;叶轮旋转方向必须正确;滑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70℃;滚动轴承最高温度不得超过80 ℃。
第6.7.19条 本节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五)-78)第二篇风机安装第一、二、三、六章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空气洁净系统制作及安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7.1.1条 空气洁净系统的制作及安装,除按本规范有关条文执行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
第7.1.2条 空气洁净系统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风管、部件及设备搬运时不得碰伤。存放应采取措施,避免积尘。
第7.1.3条 空气洁净系统的风管、配件、部件及设备,在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保证严密。风管咬口缝、铆钉缝、翻边四角处等,应涂密封胶或采取其他密封措施,涂密封胶前应清涂表面杂质和油污。
第7.1.4条 洁净风管、静压箱、风口及设备(空气吹淋室、余压阀等)安装在或穿过围护结构时其接缝处、装配式洁净室的装配接缝处,应采取密封措施,做到清洁、严密。
第二节 风管与部件制作
第7.2.1条 如设计无要求,钢板的咬按宜采用单咬口或转角咬口。
第7.2.2条 制作风管应尽量减少拼接。矩形风管底边宽在800毫米以内,不应有拼接缝;在80
0毫米以上,应尽量减少纵向接缝,但不得有横向拼接缝。
第7.2.3条 尘半铆钉孔间距,不应大于100毫米;法兰螺栓孔间距,不应大于120毫米。
第7.2.4条 风管的加固框或加固筋,不得设在风管内,不得采用凸棱方法加固风管。
第7.2.5条 铆接法兰、加固框及部件,应采用镀锌铆钉。
第7.2.6条 静压箱制作应采用咬接或焊接,接缝宜少。静压箱与风管连接采用咬接时,应采用转角咬口或联合角咬口。
第7.2.7条 塑料复合钢板制作的风管,内壁应光滑,加工应避免损坏复合层。
第7.2.8条 阀门的活动件、固定件及拉杆等应作防腐处理(如镀锌等)。与阀体连接不得有缝隙。
第三节 系统安装
第7.3.1条 风管、静压箱及部件等在安装前内壁必须擦拭干净,做到无油污和浮尘,如施工完毕或停顿时,应封好端头。
第7.3.2条 法兰垫料及清扫口、检视门的密封垫料应选用不漏气、不产尘、弹性好和具有一定强度的材料(如橡胶板、闭孔海绵橡胶板等),厚度不得小于5毫米。严禁采用厚纸板、石棉绳、铅油、麻丝以及油毡纸等易产尘材料。
第7.3.3条 法兰垫料应尽量减少接头,接头必须采用梯形或榫形连接,并应涂胶粘牢。法兰均匀压紧后的衬垫宽度,应与风管内壁平。
第7.3.4条 柔性短管应选用里面光滑、不产尘、不透气的材料(如软橡胶板、人造革、涂胶帆布等),连接应严密不漏。
第7.3.5条 设置在风管上的清扫口及检视门,应便于开关、密封良好。
第四节 设备安装
第7.4.1条 亚高效、高效过滤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按出厂标志竖向搬运和存放;
二、框架端面或刀口端面应平直,端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每只不应大于1毫米。过滤器外框不得修改;
三、必须在洁净室全部安装工程完毕,并全面清扫、吹洗或试车后,方能开箱检查(不得有变形,破损和漏胶等),合格后立即安装;
四、过滤器与框架之间必须垫密封垫料(如闭孔海绵橡胶板或氯丁橡胶板)或涂抹硅橡胶。密封垫料厚度应为6~8毫米,定位粘贴在过滤器边框上,拼接方法按本规范第7.3.3条规定执行,安装后的压缩率应大于50%。
采用硅橡胶作密封材料,应先清扫过滤器边框上的杂物和油污。挤抹硅橡胶应饱满、均匀、平整、并应在常温下施工;
五、安装时,外框上的箭头应与气流方向一致。用波纹板组合的过滤器的竖向安装时波纹板必须垂直于地面,不得反向。
第7.4.2条 安装装配式洁净室的地面应平整、干燥,放线应准确。墙板的拼装必须按次序进行。装配后的洁净室墙板间、墙板和顶板间的拼缝应平整严密,天棚应平直拉紧,压条应全部紧贴。如有上、下槽形板时,其接头应整齐,墙板转角应为直角。装配后每个单间的几何尺寸与设计要求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1000。
第7.4.3条 带有通风机的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与地面间应垫隔震层(如橡胶板等)。
第7.4.4条 安装机械式余压阀,阀体应与地面垂直,活动阀板的转轴应水平,允许偏差不应大于2毫米。
第7.4.5条 传递窗的安装应牢固、垂直、密封。
第五节 集中式真空吸尘系统制作及安装
第7.5.1条 集中式真空吸尘管道宜采用无缝钢管或硬聚氯乙烯管,管道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尽量减少可拆卸接头。
第7.5.2条 真空吸尘配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弯管制作:弯曲半径应为4~6倍的管径,弯管煨弯不得采用折皱方法;
二、三通制作:夹角宜为30°,不得大于45°;
四通制作:应采用两个斜三通作法
第7.5.3条 水平吸尘管道的坡度宜为1/1000~3/1000,坡向立管或吸尘点。
第7.5.4条 吸尘嘴与管道应采用焊接或丝扣连接。并应牢固、严密地装设在墙或地成上。
第7.5.5条 集中式真空吸尘泵安装,应按产品出厂技术文件要求,同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五)-78)由第三篇泵安装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制冷系统安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1.1条 本章适用于空气调节用的集中式配套制冷设备、整体组装式和分离组装式制冷设备的安装。
本规范中压缩式制冷机,仅包括以氨或氟利昂为制冷剂的活塞式和离心式两种。
第8.1.2条 制冷设备单机安装应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一)-75)中第二、三、四章及(TJ231(五)-78)第一篇第一、二、三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蒸汽喷射制冷机、螺杆式制冷压缩机及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的安装及试运转应按照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冷水循环系统,应按照《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第二、三、四、九章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制冷设备安装
第8.2.1条 制冷设备开箱检查:
一、根据设备装箱清单说明书、合格证、检验记录和必要的装配力图和其他技术文件,核对型号、规格以及全部零件、部件、附属材料和专用工具;
二、主体和零、部件等表面有无缺损和锈蚀等情况;
三、设备充填的保护气体有无泄漏,油封是否完好。开箱检查后,设备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宜过早或任意拆除,以免设备受损。
第8.2.2条 在设备基础达到养护强度,表面平整,位置、尺寸、标高、预留孔洞及预埋件等均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8.2.3条 制冷设备的搬运和吊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前放置设备,应用衬垫将设备垫妥,防止设备变形及受潮;
二、设备应捆扎稳固,主要承力点应高于设备重心;以防倾侧;
三、对于具有公共底座机组的吊装,其受力点不得使机组底座产生扭曲和变形;
四、吊索的转折处与设备接触部位,应以软质材料衬垫,以防设备、机体、管路、仪表、附件等受损和擦伤油漆。
第8.2.4条 安装制冷设备,划线就位以及地脚螺栓,垫铁和灌浆,均按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J231(一)-75)中第二、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2.5条 机身纵横向不水平度均不应大于0.2/1000,测量部位应在主轴外露部分或其他基准面上。对于有公共底座的冷水机组,应按主机结构选择适当位置作基准面。
第8.2.6条 制冷设备的拆卸和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油封的活塞式制泠机,如在技术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机体无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可仅拆卸缸盖、活塞,气缸内壁、吸排气阀、曲轴箱等均应清洗干净,油系统应畅通,检查紧固件是否牢固,并更换曲轴箱的润油。如在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外,或机体有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则必须全面检查,并按设备技术文件的规, , 定拆洗装配,调整各部位间隙,并作好记录;
二、充入保护气体的机组在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期限内,外观完整和氮封压力无变化的情况下,不作内部清洗,仅作外表擦洗。如需清洗时,严禁混入水气;
三、制冷系统中的浮球阀和过滤器均应检查和清洗。
第8.2.7条 制冷机的辅助设备,单体安装前必须吹污,并保持内壁清洁。
承受压力的辅助设备,在制造厂已作过强度试验,并具有合格证,在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无损伤和锈蚀等现象,可不作强度试验。
第8.2.8条 安装辅助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辅助设备安装位置应正确,各管口必须畅通;
二、立式设备的不垂直度,卧式设备的不水平度均不就大于1/1000;
三、卧式冷凝器、管壳式蒸发器和贮液器,应坡向于集油的一端,其倾斜度为1/1000~2/1000。
第8.2.9条 直接蒸发表面式冷却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完整;安装时空气与制冷刘应呈逆向流动。冷却器四周的缝隙应堵严,凝结水排除必须畅通。
第8.2.10条 冷却塔安装:
一、冷却塔安装应平稳牢固;
二、冷却塔的出水管口及喷嘴的方向和位置应正确,布水均匀。有转动布水器的冷却塔,其转动部分必须灵活,喷水出口宜水平,方向一致,不应垂直向下;
三、玻璃钢冷却塔和用塑料制品作填料的冷却塔,应严格执行防火规定。
第三节 制冷系统道安装
第8.3.1条 制冷剂和润滑油系统的管子、管件、阀门安装前的清洗;
一、管子及管件在安装前应将内外壁的铁锈及污物清除干净,并保持内外壁干燥;
二、阀门应进行清洗,凡具有产品合格证,进出口封闭良好,并在技术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可不作解体清洗。
第8.3.2条 制冷剂管道阀门的单体试压:
一、制冷剂管道的阀门凡符合第8.3.1条(二)的规定,无损伤、锈蚀等现象可不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否则应作强度和严密性试验;
二、强度试验的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的压力为阀门的公称压力,合格后应保持阀体内的干燥。
第8.3.3条 制冷管道安装:
一、液体管道不得向上安装成“ ”形,以免形成气囊;气体管道不得向下安装成“ ”形以免形成液囊;
二、从液体干管引出支管,应从干管底部或侧而接出;从气体干管引出支管,应从干管顶部或侧面接出。有两根以上的支管与干管相接,连接间距应相互错开;
三、与压缩机或其他设备相接的管道不得强迫对口;
四、管道穿过墙或楼板应设钢制套管,焊缝不得置于套管内。钢制套管应与墙面或楼板底面平齐,但应比地面高20毫米。管道与套管的空隙应用隔热或其他不燃材料填塞,并不得作为管道的支承;
五、各设备之间连接的管道,其倾斜度及坡向应符合设计要求;
六、安全阀放空管末端宜做成 形或 形,排放口应朝向安全地带。安全阀与设备间若设关断阀门,在运转中必须处于全开位置,并于铅封;
七、制冷剂管道的弯管及三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弯管的弯曲半径宜为3.5D~4D,椭圆率不应大于8%。不得使用焊接弯管(虾壳弯)及褶皱弯管。
2.制作三通,支管应按介质流向弯成90°弧形与主管相连,不得合作弯曲半径为1D或1.5D的压制弯管。
八、氟利昂系统中的铜管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铜管切口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毛刺、凹凸等缺陷,切口平面允许倾斜偏差为管子直径的1%
2.铜管及铜合金的弯管可用热弯或冷弯,椭圆率不应大于8%。
3.铜管管口翻边后应保持同心,不得出现裂纹、分层豁口及褶皱等缺陷,并应有良好的密封面。
4.铜管可采用对焊、承插式焊接及套管式焊接,其中承插口的扩口深度不应小于管径,扩口方向应迎介质流向。
5.几组并列安装的配管,其弯曲半径应相同,间距、坡向、倾斜度应一致。
九、压缩机缸套冷却水出水管,如设漏斗,出水管口不应低于漏斗口。
第8.3.4条 管道支、吊、托架的型式、位置、间距、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压缩机的吸排气管道必须设单独支架。管径小于或等于20毫米的铜管道,在阀门等处应设置支架。管道上下平行敷设,冷管道应在下部。
保温管道与支、吊、托架之间应采用经防腐处理的木衬垫隔开,木衬垫厚度应与隔热层厚度相同,宽度与支架一致,表面平整。
第8.3.5条 阀门及附件安装:
一、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反装;
二、安装带手柄的手动截止阀,手柄不得向下。电磁阀、调节阀、热力膨胀阀、升降式止回阀等的阀头均应向上竖直安装;
三、热力膨胀阀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感温包。感温包应安装在蒸发器末端的回气管上,与管道接触良好,绑扎紧密,并用隔热材料密封包扎,其厚度与保温层相同。
第四节 制冷系统试验及试运转
第8.4.1条 制冷装置的单机试运转、系统吹污、气密性试验、检漏、抽真空、充注制冷剂及带负荷试运转除按照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需符合有关的设备技术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并作好各项记录。
第8.4.2条 活塞气制冷机单机无负荷和空气负荷试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体的紧因件均应拧紧,仪表和电气设备应调试合格;
二、无负荷度运转应不少于2小时;
三、空气负荷试运转,氨制冷机在2.5千克力/厘米2的排气压力(表压)下,运转不少于4小时;
四、油位正常,油压应比吸气腔压力高1.5~3千克力/厘米2;
五、油温及各摩擦部位温升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规定;
六、气缸套的冷却水温度:进口不得超过35℃;出口不得超过45℃;
七、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30℃。
第8.4.3条 离心式制冷机单机式运转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第8.4.4条 系统试验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吹污:压力为6千克力/厘米2,介质为干燥空气,氟利昂系统可用惰性气体,用白布检查,5分钟内无污物为合格。吹污后应将系统中阀门的阀芯拆下清洗(除安全阀);
二、气密性试验需保持24小时(试验压力见表8.4.4),前6小时检查压力下降不应大于0.3千克力/厘米2,后18小时除去因环境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误差外,压力无变化为合格;
三、真空试验的剩余压力,氨系统不应高于60毫米汞柱;氟利昂系统不应高于40毫米汞柱,保持24小时,氨系统压力以下发生变化为合格;氟利昂系统压力回升不应大于4毫米汞柱。离心式制冷机按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执行;
四、活塞式制冷机充注制冷剂:首先充注适量制冷剂,氨系统加压到1~2千克力/厘米2,用酚酞试纸检漏。氟利昂系统加压到2~3千克力/厘米2,用卤素喷灯或卤素检漏仪检漏,如无渗漏再按技术文件规定继续加液。充注时应防止吸入空气和杂质,严禁用高于40℃的温水或其他方法对钢瓶加热。
第8.4.5条 系统试运转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试运转时应首先启动冷却水泵和冷冻水泵;
二、活塞式制冷机的油温、油压及水温应按8.4.2条四、五、六项的规定执行。排气温度:制冷剂为R717、R22不得超过150℃;为R17不得超过130℃;
三、离心式制冷机试运转时首先启动油泵。油温、油压及水温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
四、系统带制冷剂正常运转应不少于8小时。
第8.4.6条 试运转正常后,必须先停止制冷机、油泵(离心式制冷机在主机停车后尚需继续供油2分钟,方可停止油泵),再停冷冻水泵、冷却水泵。试运转结束后应拆洗滤油器、滤网,必要时更换润滑油。整修完毕后将有关装置调整到准备启动状态。
第8.4.7条 分离组装式制冷设备的试验及试运转,应首先启动空调部分的风机,然后进行全系统联动运转。
第8.4.8条 整体组装式制冷设备加出厂已充注规定压力的氮气密封,如机组内压力无变化可仅作真空试验及系统试运转;如出厂已充注制冷剂,机组内压力无变化,可仅作系统试运转。
第九章 防腐和保温
第一节 防腐
第9.1.1条 风管和管道喷涂底漆前,应清除表面的灰尘、污垢与锈斑,并保持干燥。
第9.1.2条 油漆不应在低温或潮湿环境下喷涂。
第9.1.3条 薄钢板在制作咬接风管前,宜涂防锈漆一遍。
第9.1.4条 喷、涂油漆,应使漆膜均匀,不得有堆积、漏涂、皱纹、气泡、掺杂及混包等缺陷。
第9.1.5条 支、吊、托架的防腐处理应与风管和管道相一致。
第9.1.6条 明装系统的最后一遍面漆,宜在安装后喷涂。
第9.1.7条 一般通风、空调系统薄钢板的防腐油漆。
注:需保温的风管外表面不涂粘结剂时,宜涂防锈漆二遍。
第9.1.8条 空气洁净系统的油漆,。
注:空气洁净系统的油漆,宜采用喷涂法。
第9.1.9条 制冷系统管道涂油漆的种类、遍数、颜色和标记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制冷管道(有色金属管道除外)油漆可参照表9.1.9的规定执行。
第9.1.10条 安装在室外的硬聚氯乙烯板风管,外表面宜涂铝粉漆二遍。
第二节 保温
第9.2.1条 风管、部件及设备经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保温。
第9.2.2条 隔热层应平整密实,不得有裂缝空隙等缺陷。
第9.2.3条 隔热层若采用粘结材料粘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粘结材料应均匀地涂在风管及设备的外表面上,隔热板与风管及设备表面应紧密贴合;
二、隔热板的纵、横向接缝应错开;
三、隔热层粘贴后,应进行包扎或捆扎,包扎的搭接处应均匀贴紧,捆扎时不得破坏隔热层。
第9.2.4条 风管与设备的保温如用卷、散材料,厚度应均匀,包扎牢固,不得有散材外露的缺陷。
注:空气洁净系统不得采用未加工的散材(如玻璃丝等)保温。
第9.2.5条 用石棉水泥作保护层,配料应正确,厚度要均匀,外表面平整。
第9.2.6条 用玻璃布、塑料布作保护层,应搭接均匀,松紧适当。
第9.2.7条 用油毡做保护层,搭接处应顺水流方向,并以沥青粘贴,间断捆扎牢固,不得有脱壳现象。
第9.2.8条 室外风管用薄钢板作保护层,连接缝应顺水流方向,以防渗漏。
第9.2.9条 电加热器前后800毫米范围内的风管隔热层应用非燃烧材料。
第9.2.10条 水管、风管与风机盘管、诱导器、空调器的接头处,以及产生凝结水的部位,均应保温良好。
第三节 制冷管道及设备保温
第9.3.1条 管道应在系统试验及充注制冷剂检漏合格,防腐处理结束后保温。
第9.3.2条 阀门、法兰处的隔热层应能单独拆卸。
第9.3.3条 隔热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隔热层的材质及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粘贴应牢固,铺设平整,绑扎紧密,无滑动、松驰、断裂现象;
二、硬质或半硬质隔热层管壳,应用粘结材料紧密粘贴在管道上,管壳之间的缝隙不应大于2毫米并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横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面。当隔热层厚度大于100毫米,隔热层应分两层铺设,层间应压缝;
三、用散材及软质材料作隔热层,应按规定的容重压缩其体积,不应有疏密不均现象。毡类材料在管道上包扎时,其纵环接缝不应有缝隙;
四、蒸发水箱底部及卧式管壳式蒸发器底部的隔热层及其用料规格均应符合设计要求,所用弧形垫木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9.3.4条 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隔热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折皱、裂缝等缺陷;
二、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缝口应朝向低端,纵向搭缝应在管道的正侧;
三、用卷材作防潮层,可用螺旋形缠绕抗议式牢固粘贴在隔热层上,卷材的搭接度宜为30~50毫米;
四、用油毡纸作防潮层,可用包卷的方式包扎,搭接宽度宜为50~60毫米。
第9.3.5条 保护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护层施工,不得损伤防潮层;
二、金属保护层的制作及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平搭缝,其搭缝宜为30~40毫米,搭缝处用自攻螺丝、拉拔铆钉及扎带紧固;
三、用涂抹料作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毫米。涂抹料的配料应准确,厚度均匀,表面光滑平整,无明显裂缝。
第9.3.6条 保温层的端部均应作封闭处理。
第十章 工程验收
第10.0.1条 通风、空调工程竣工后,应对各系统作外观检查和无生产负荷的联合试运转,合格后即应验收。
第10.0.2条 通风、空调工程各系统的外观检查项目如下:
一、风管、管道和设备(通风机、制冷设备、空气处理室、消声器、空调机组、风机盘管、诱导器以及过滤器等)安装的正确性、牢固性;
二、风管连接处以及风管与设备或调节装置的连接处是否有明显漏风现象;
三、各类调节装置的制作和安装是否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
四、通风机的皮带传动的否正确;
五、除尘器、集尘室安装的密闭性;
六、空气洁净系统风管、静压箱内是否清洁,严密;
七、制冷设备安装的精度,其允许偏差是否符合规定;
八、通风、空调系统的油漆是否均匀、光滑,油漆颜色与标志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九、隔热层有无断裂和松弛现象,外表面是否光滑平整。
第10.0.3条 通风、空调工程在联合试运转前应完成下列各项设备单机试运转:
一、通风机的试运转应符合本规范第6.7.18条的规定; 二、制冷机的试运转应符合本规范第8.4.2、8.4.3条的规定;
三、水泵的试运转应按照《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42-82)第十章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空气处理室内的表面式热交换器和喷淋装置的工作是否正常;
五、通风机的减震器是否位移;
六、带有动力的除尘和空气过滤设备的试运转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第10.0.4条 通风、空调工程的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的测定与调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风机的风量、风压及转数的测定;
二、系统与风口的风量平衡;实测风量与设计的偏差不应大于10%;
三、制冷系统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各项技术数据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四、空调系统带冷(热)源的正常联合试运转不少于8小时,当竣工季节条件与设计条件相关较大时,仅做不带冷(热)源的试运转。通风、除尘系统的连续运转不应少于2小时。
第10.0.5条 通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应提出下列文件及记录:
一、设计修改的证明文件和竣工图;
二、主要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和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三、隐蔽工程验收单和中间验收记录;
四、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五、制冷系统试验记录(单机清洗、系统吹污、严密性、真空试验、充注制冷剂检漏等记录);
六、空调系统的联合试运转记录。
第10.0.6条 通风、空调系统带生产负荷的综合效能试验的测定与调整,应由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单位配合。并根据工艺和设计的要求确定下列项目:
一、室内空气温度、相对温度的测定和调整;
二、室内气流组织的测定;
三、室内洁净度和正压的测定;
四、室内噪声的测定;
五、通风除尘车间内空气中含尘浓度与排放浓度的测定;
六、自动调节系统应作参数整定和联动试调。
附录一 通风与空调系统的测定与调整
1.测定与调整前应对所使用的仪表进行校核,综合效能试验测定时所使用的仪表精度级别应高于被测对象的级别。
2.进行风量平衡工作前,所有的阀门、风口应完全开启,三通调节阀的阀板应处于中间位置。
3.系统总风管和各支管的风量,可用测压管微压计等测量。测定截面的位置应选择在气流均匀处,按气流方向,应选择在局部阻力之后大于或等于4倍管径(或矩形风管大边尺寸)和局部阻力之前,大于或等于1.5倍管径(或矩形风管大边尺寸)的直管段上。当条件受到限制时,距离可适当缩短,且应适当增加测点数量。
4.风口处的风速可用热电风速仪等测量,测量时应贴近格栅及网格,平均风速测定可采用匀速移动法或定点测量法等,匀速移动法不应少于3次;定点测量法测点不应少于5个。散流器可采用加罩测量法。
5.通风机出口的测定截面位置应按本附录一3项的规定选取。如因直管段长度不够,测定截面离风机较远,应将测定截面上测得的全压值加上从该截面至风机出口处这段风管的理论计算压力损失。
通风机吸入端测定截面位置应靠近风机吸入口。
通风机的风量应为吸入端风量和压出端风量的平均值,且通风机前后的风量之着不应大于5%。
6.系统风量的调整可采用“流量等比分配法”或“动压等比分配法”,从系统最不利的环路开始,逐步调向通风机。
7.通风、空调工程应在接近设计负荷的情况下,作综合效能的测定与调整。
8.室内温度、相对湿度及洁净度的测定,应根据设计要求折空调整和洁净等级确定工作区,并在工作区内布置测点:
一、一般空调房间应选择在人经常活动的范围或工作面为工作区;
二、恒温恒湿房间离围护结构0.5米、离地高度0.5~1.5米处为工作区;
三、洁净房间垂直平行流和乱流的工作区与恒温恒湿房间相同;水平平行流应规定第一工作面,即一般距送风墙0.5米处的纵剖面。
9.凡具有下列要求的房间应作气流组织测定:
一、空调精度等级高于±0.5℃的房间;
二、洁净房间;
三、对气流速度有要求的空调区域。
相同条件下可以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房间测定。
房间内气流组织的流型和速度场应符合设计要求。
10.通风、空调房间噪声的测定,一般以房间中心离地高度1.2米为测点,较大面积的民用空调其测定应按设计要求。室内噪声的测定可用声级计,并以声压级A档为准。若环境噪声比所测噪声低于10分贝以下时可不做修整。
11.通风除尘车间空气中含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的测定,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的规定。测点选择应根据生产情况及设计要求而定。
12.自动调节系统应作参数整定,自动调节仪表应达到技术文件规定的精度要求。测量机构、控制机构、执行机构、调节机构和反馈应能协调一致,准确联动。
附录二 名词解释
1.通风、空调工整程--通风工程是指一般送、排风和除尘、排毒工程;空调工程是指一般空调、恒温、恒湿与空气洁净工程。
2.风管--指金属板材,聚氯乙烯板对玻璃钢制成的管子。
3.风道--指砖、混凝土、炉渣石膏板、炉渣混凝土及木质的风道。
4.通风管道--风管和风道的总称。
5.配件--指通风、空调系统的弯管、三通、四通、异径管、静压箱、导流片和法兰等。
6.部件--指通风、空调系统中各类风口、阀门、排气罩、风帽、检视门、测定孔和支、吊、托架等。
7.金属附件--指连接件和固定件(如螺栓、铆钉等)。
8.风管可拆卸的接口--指法兰和无法兰的连接。
9.空气洁净系统--指室内空气洁净度达到规定标准的净化空气系统。
10.集中式配套制冷设备--活塞式制冷压缩机和冷凝器、蒸发器及各种辅助设备,成单体安装的型式,出厂时有’成套供应和不成套供应(即按需要选用)的型式。
11.整体组装式制冷设备--制冷机、冷凝器、蒸发器及各种辅助设备组装在同一个公共底座上或供冷供热及空气处理各部分增多组装在同一个箱体内,成整体安装的型式,如各种冷水机组,各种立柜式和窗台式空气调节器等。
12.分离组装式制冷设备--制冷机、冷凝器、蒸发器及各种辅助设备成部分集中,部分分开安装的型式。有制冷机单独设置的型式、蒸发器单独设置(直接蒸发)的型式和冷凝器单独设置的型式等。
13.管道(制冷系统)--管子和管件组合后的总称。
14.管子--指制冷系统中原材料的直管。
15.管件--指制冷系统中的弯、三通、管箍、异径管等。
16.保温层--指隔热层、防潮层、保护层组合后的总称。
17.隔热层--在输送冷热源的空调风管及制冷管道外的隔热措施。
18.防潮层--防止隔热层受潮的措施。
19.保护层--对隔热层、防潮层起保护作用的措施。
规范用词说明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道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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